浅谈告知解释义务

所属栏目:精神医学论文 发布日期:2010-10-07 08:18 热度:

  【摘要】目的为让广大医护人员提高对告知义务的认识方法从概念、性质、内容、方式等方面阐述结论告知义务是医护人员的法定义务,医护人员必须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告知义务,性质,内容,方式
  
  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已几乎是耳熟能详,医院对履行告知解释义务也已经或正在做细致的工作。但是,对于告知解释义务的性质如何,向患者告知解释的范围、内容,如何告知解释等问题,实践中大家认识不一、做法各异,与法律的相关规定存在一些偏差。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不断好转,大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解决这些问题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和医护人员的正常执业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就以上问题予以粗浅探讨,以求教于大家。
  一、告知义务与知情同意权利的概念
  告知义务,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使患者及其家属充分理解将要对其实施的医疗行为的相关信息,并征得患者同意的义务。
  知情同意权,是指临床上具备独立判断能力的患者或其家属,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的相关医疗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行决定取舍的一种权利。
  二、告知义务的性质
  迄今为止,我国法律对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以下简称医方)及患者各自的权利义务作了较为完备的规范。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执业医师法》第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1】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一方面赋予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另一方面又规定了医方承担告知解释义务(以下简称告知义务)。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厌其烦地对同一问题作出几乎相同的规定,实属罕见,这足以说明立法者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承担的义务,在法律上被称之为法律义务或者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不依法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的义务,其后果就是要承担法律责任【2】。
  上述所引法律条文直接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下简称医方)负有告知义务。因此告知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这意味着医方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履行告知义务,而不是可以告知、也可以不告知。
  在实践中,医院对施行手术这种有可能造成伤害的医疗行为有着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但基本上还是将其作为一种行业惯例来对待,而没有认识到这是一种法定的义务,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来考虑这个问题。而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别是对患者的病情、诊断、非手术治疗方案方面的告知义务更是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虽引起重视但在理解上与法律的规定存在着偏差。这些都是医院正常运营和发展的重大隐患。
  三、告知的内容
  主要包括诊疗范围、病情、诊断、治疗方案和转院、转诊的告知。
  1.诊疗范围根据患者主诉、症状及体症所需的检查、治疗。
  2.病情包括疾病的轻重缓急及其变化、转归。
  3.诊断包括病名、诊断依据。
  4.治疗方案包括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各种方案的利、弊,根据患者病情、体质等个体情况拟采用的治疗方案,该方案大致所需费用、成功的几率、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预后。
  对于特殊检查(治疗),应告知实施该检查(治疗)的项目名称、目的意义、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费用。
  5.实施医疗行为后的告知在主要的医疗行为实施后还应告知患者可以或必须采取其它次要和辅助的医疗行为及其它有关注意事项。
  6.转院、转诊的告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不具备治疗条件或者治疗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医方有告知转诊、转院的义务,即有义务劝导患者转诊、转院。
  四、履行告知义务注意事项
  1.享有对自己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因此医方应当主动、及时、准确、全面履行告知义务。
  2.对于非手术治疗、非特殊检查(治疗),根据法律的规定,医方只须履行告知义务,而不必征得患者同意。要求非手术治疗、非特殊检查(治疗)也须征得患者同意,如此要求其一缺乏法律的依据,其二无异于将法律赋予医护人员享有的权利拱手放弃,其三在客观上额外地增加了医护人员的工作量,其四有可能对治疗的质量产生影响。
  3.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则必须征得患者同意。但何谓“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践中是一个模糊的地带,亟需卫生部明确界定其范围。笔者建议以如下两个标准来界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①对患者的生命健康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较大;②费用较昂贵。
  4.告知的内容必须全面、具体,特别是关于治疗方案、特殊检查(治疗)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更要做到全面、具体、明确,切忌遗漏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不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等”这样概括性极强而同时模糊性也最大的词语。因为法律是以现有的医疗科学技术水平以及一个合格的医护工作者所应具有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来衡量其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若告知的内容中没有明确指出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而事实上偏偏出现了该种并发症及风险,则医方在主观上就存在一个合格的医护工作者“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几乎是毫无疑义,这一点应当引起医方足够的重视。刘某某诉上海某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就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在该案中,医院用术前患者签字的手术同意书举证履行了告知义务,该手术同意书中列举了种种可能出现的风险,最后以“等等”结尾,但对手术可能误伤“提上腱肌”这一风险却没有明确的文字予以提及,而手术中偏偏将“提上腱肌”误伤,致患者的上眼皮不能抬起,最终法院以医院未尽法定的告知义务及应有的注意义务为由,判决医院败诉【3】。
  5.在告知解释时,应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词汇,切忌堆砌专业医学术语,否则对患者的告知解释将失去意义,而知情同意也就失去了前提,使医院在诉讼中处于被动。
  五、告知的方式
  医方在向患者告知解释时,应同时将告知解释的全部内容形成书面记录,笔者建议对病情、诊断、治疗的告知解释记录称之为“谈话笔录”较宜,而对于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的告知解释则以“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命名为宜,具体格式如下:
  谈话笔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
  
  时间:
  地点:
  谈话人:记录人:
  被谈话人:(患者姓名,直接告知患者对其不利时注委托代理人姓名)
  医生姓名:根据您的主诉、…………检查,您患有(病名、病情、诊断依据、治疗方案),
  (当直接告知患者对其不利而告知其委托代理人时应首先写明不告知患者而告知其代理人的原因。对于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则写明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名称或项目、目的意义、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
  ……………………………………………………………………………………………………
  您对以上我所说的有不明白的地方吗?
  患者(或患者委托代理人)姓名:有这样几个问题,我还没有弄懂……………………
  ……………………………………………………………………………………………………
  医生姓名:(对患者或其代理人所提问题的解释)……………………………………………
  ……………………………………………………………………………………………………
  现在明白了吗?
  患者(或患者委托代理人)姓名:我完全明白了。
  由患者或其代理人紧接上一行书写“以上笔录我看过属实”(用于对病情、诊断、治疗的告知解释)或“以上笔录我看过且能够理解,我同意医生的手术方案施行某某手术(同意施行某某检查或同意施行某某特殊治疗)”(用于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的告知解释)字样并签注全名、日期。如果笔录有多页,患者另须在每页底部签名.
  医疗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但我们既然选择了这个职业,就勇于直面这种风险。同时我们要充分利用法律这道“防火墙”作为屏障,屏蔽、降低、化解执业风险。对于一个有良知、富有责任心的医护工作者来说,不仅仅要以精湛的医学理论知识、过硬的技术操作来预防差错的发生,更要绷紧法律这根弦,以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从而实现既救死扶伤又自我保护的双赢。
  参考文献
  1.中国大法律法规数据库(光盘).2002.海口:海南电子出版社,2002
  2.曾泽渊.法理学.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83-85
  3.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选第一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12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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