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论文发表古代埃及婚姻关系中的财物往来

所属栏目:历史论文 发布日期:2015-03-26 16:37 热度:

   [摘 要]古代埃及普通阶层中的年轻男女从相识恋爱到走进婚姻殿堂,再到婚后生活甚至是离婚都离不开财物往来,即财物的赠予或分割。根据古代埃及当时的结婚习俗,结婚时男方要给予女方不同种类的财物以示诚意,来感谢女方愿意嫁给自己,而女方也同样要支付给男方一些财物,比如女子成为妻子付给新郎的金钱等,从而共同组建新的家庭。结婚后丈夫有供养妻子的责任,离婚时也会根据离婚条约,夫妻双方分割财物。本文针对以上内容进行具体的阐述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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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古代埃及的婚姻受到许多学者的关注和研究,特别是皇室妇女的婚姻受到学者们的青睐。本文避开上层社会中的妇女婚姻生活,同时也避开非自由人中的奴隶阶层,试着以普通自由民阶层为研究对象,来分析古代埃及年轻男女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往来的财物状况。另外由于古代埃及历史学科起步较晚,直到1822年法国商博良成功解读象形文字后,才宣告了埃及学的诞生。加之研究对象距今时间久远,特别是古代埃及历史文献中记载普通妇女婚姻的生活内容甚少,所以本文就目前所掌握的材料和知识,提出几点不成熟的见解。

  一、男方的支出

  (一)处女的礼物

  在古代埃及,无论从社会角度还是法律角度,结婚前女子保持贞洁之身都被看成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因此,年轻男女结婚后,为了弥补女子失去处女之身,新郎要支付给她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这笔赔偿金称作“处女的礼物”。这笔赔偿金具体有多少我们不得而知,我们推测它的数额会根据男子家庭条件的不同而存在差异。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古代埃及社会,这种情结也许被古代埃及人看成是对爱情婚姻的忠诚与责任。

  (二)彩礼

  这是新郎赠予新娘的礼物,可以是金钱方面的给予,也可以是一定数量的粮食。彩礼的具体数量,会根据新郎的职业和家庭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礼物在一些案例中变成了虚构的概念,也就是说新婚妻子得不到这些礼物,因为只有在两人离婚的时候,丈夫才会真正赠予离婚妻子,来兑现结婚时给予妻子这份礼物的承诺。因此,这种礼物演变成给予离婚妇女的补助。

  (三)丈夫对妻子的生活供养财产

  古代埃及年轻男女组建新家庭后,养家糊口的重担就落在了男子身上。通常情况下,大部分古代埃及妇女的主要职责是在家里生儿育女,操持家务。而丈夫则是外出工作。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将给予妻子一些资助(以金钱或其他福利的形式),在他们共同生活期间,丈夫需每年定期给予妻子生活上的保障,满足妻子的衣食住行。与此同时,丈夫需向妻子承诺将现有的和将来的财产都给予妻子,在必要情况下,夫妇可以另外起草一份婚约,丈夫承诺用自己的全部财产作为妻子获得日常生活保障的担保。从经济角度来说,这种资产转移并不会对丈夫造成危害,因为它只有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如此严格的婚约中,妻子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

  二、女方的支出

  (一)女子成为妻子付给新郎的金钱

  这是古代埃及女子为了转变身份成为妻子,而在婚礼上赠予丈夫的金钱或相关财物。与新郎赠予新娘的彩礼相比,这种赠予标志着女子从婚前的单身状态转变为婚后的妻子身份,因而显得更加有意义。

  (二)新娘的嫁妆

  新娘的嫁妆通常包含数量可观的物品。比如,家具和日常生活用品(包括床、器皿、镜子、炉灶等),还有新娘的衣物和珠宝首饰。有时,还包括其他一些物品:乐器、钱币、有时还包括驴。通常情况下,这些物品都是由新娘随身带入夫家的,以便自己婚后生活使用,并且在整个婚姻过程中可以视为自己的财产,但是丈夫有管理和使用这部分财产的权利。而且,所有物品的价格都会列在一张清单上,并在清单的末尾处标明这些物品的总价。如今埃及社会依旧保留着这种从法老时期流传下来的习俗。

  毫无疑问,这些嫁妆是构成婚姻家庭的重要物质基础。因为它是由新娘带入夫家且丈夫有管理和使用这部分财产的权利,所以我们也看做是财物往来的一种形式。

  (三)娘家人的生活救济

  许多资料证实生活供养财产的存在,比如前文所述的丈夫对妻子的生活供养财产。但也存在娘家人对丈夫生活的供养或是救济。它是妻子的家人给予丈夫的。当丈夫觉得自己的生活艰难时,他希望妻子及其娘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社会地位和收入情况,对他们的家庭给予一定的生活救济。譬如,在布拉格保存的一块陶片上,记载了一位饱受丈夫折磨的妻子给她姐妹写的信。在信中,这位妻子向姐妹求助,“我给你寄出一些大麦,请你再加上一些小麦来磨面,并烤成面包再寄回给我。”信中还描述到,丈夫经常因为家里所需面包的数量不够和她吵架,抱怨娘家人不关心他们,并威胁她,如果娘家人不给予帮助,就把她赶出家门。类似的,在另外一块保存在柏林博物馆的陶片上,还记载了一位新娘的父亲给予她一些生活器具,还承诺给女儿的婚后家庭提供七年以上的粮食资助。

  三、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古代埃及,夫妻双方均有离婚的自由。一旦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宣告破裂,那么,丈夫需要给他的妻子签订一份离婚文件。如果离婚事件发生的很不和谐,被抛弃的一方受到不公平的待遇,那么,他们将会寻求在金钱或其他物质方面的补偿。

  根据男子居住在女方家庭的“入赘”婚约,被妻子抛弃的丈夫将会获得一半的彩礼。与此相似,丈夫也将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而根据女子居住在男方家庭的婚约,被丈夫无故抛弃的妻子将会获得下列财产:

  1.彩礼;

  2.女子成为妻子付给新郎的金钱;

  3.妻子的嫁妆或等价物;

  4.丈夫对妻子的生活供养财产;

  5.部分丈夫双亲的财产;

  6.部分共同财产(至少三分之一);

  7.离婚罚金。

  其中,“丈夫双亲的财产”这一概念在文献中提到的并不多,但是根据它的字面意思理解,很明显包括丈夫在结婚时带入家庭或者从双亲那里继承的财产;而妻子也可以拥有她们从上一段婚姻中获得或者从双亲那里继承的财产。   另外,离婚后的妻子将会获取丈夫的生活补给。如果丈夫接受过“女子成为妻子付给新郎的金钱”,他必须保证离婚妻子的基本生活直到他把这些金钱还给她;如果丈夫接受过“生活供养财产”,他必须为离婚妻子提供财物上的支持,以保证妻子的正常生活。

  综上所述,一方面,古代埃及普通妇女会收到来自新郎的处女礼物、彩礼(包括金钱或粮食等);另一方面,她们会将自己的嫁妆随身带入夫家,还需筹备成为新娘而付给新郎的金钱。此外,夫妻之间还存在生活补给财产,这以丈夫的供养财产为主,这部分财产成为妻子生活的主要财物来源。在家庭处于经济困难时期,娘家人也会给予帮助。很显然,以上所谈及的各类财物构成了古代埃及妇女婚姻家庭的重要基础。在婚姻双方的财物往来中,丈夫给予的多,妻子接受的多。无疑丈夫在家庭财物中起着主要的作用,这大概就是受到古代埃及“男主外,女主内”生活模式的影响。当夫妻离婚时,他们婚姻关系中所涉及的财物则有一定的分配规则。但无论怎么分配,都以照顾离婚妇女的基本生活利益为原则,特别是在由丈夫主动提出抛弃妻子的情况下。离婚财产的分割,把更多的财产留给妻子,体现了当时社会照顾作为弱势群体的妇女的习俗,这也在侧面说明了古代埃及社会中,婚姻家庭中妇女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着丈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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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Ian Shaw. The Oxford History Of Ancient Egypt[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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