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作物品种权价值评估及授权转让的思考

所属栏目:作物生产科学论文 发布日期:2019-11-30 10:11 热度:

   摘要:通过实际案例,分析了农作物品种权价值评估和授权交易的重要性,提出了 3 点思考和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作物;品种权;价值评估;授权交易

农作物品种权价值评估

  1 对品种权进行合理的估价并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是影响企业发展走向甚至决定企业(单位)生死存亡的关键

  据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统计数据,2001 年至今,玉米品种郑单 958 累计推广面积超过 5000 万 hm2 ,为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突出贡献,也成就了德农、秋乐、金娃娃、金博士 4 家龙头企业。2002 年品种刚通过审定时,郑单 958 品种权对外授权第 1 阶段总价为 800 万元;2010 年第 1 阶段授权到期后,德农和中种各出资 2000 万元才获得郑单 958 的销售权,期限至 2016 年。虽然郑单 958 在 2002 年初始转让价格太低,但采取了“9+6”分段授权的方式,最终于 2010 年获得了一定的补偿,并给金博士、德农和中种等种业企业带来了高额收益。

  某玉米品种于 2011 年通过国家审定,当时品种审定制度尚未改革,玉米种业正处于活跃期,企业急需优良品种。为了转化成果,北京、山东等 4 家企业共同开发,支付了较高的“入门费”,但很快品种遇到“茎折”问题,4 家企业都没能收回成本。在这个案例里,品种权人得到了利益而相关企业却未能达到理想的开发效果。

  以上是较为典型的案例,因品种对外授权或转让涉及企业内部商业秘密,很多教训不为外界所知。经过多年的探索,多数企业都深有体会。

  2 品种权价值评估及授权转让的思考

  2.1 高度重视授权或转让的法律文本,防范法律风险 在种业基金的投资管理以及调研过程中发现,很多种业企业和科研单位不重视品种权授权或转让的法律文本,存在协议条款不全面等漏洞,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追悔莫及。

  如上述郑单 958 品种 2010 年第 2 轮授权时,在郑单 958 与郑 58 两个品种权人签订交叉许可协议的前提下,双方互相使用己方品种不构成侵权,但是否有权许可第三人使用未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这是相关权利人对是否有权利用郑 58 重复生产郑单 958 理解不一致,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从合同规范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重大瑕疵,该重复使用被法院认为需要品种权的许可,合同的相对性不给予第三方,否则视为侵权。这也是 2018 年北京德农败诉,赔偿郑 58 品种权人金博士 5800 万元巨款的主要原因。

  再如某省农科院对外授权一省审小麦品种,签订合同时该品种只经过山东省审定,但通篇的合同文本并未提到该品种如果经过其他省审定或国审时,山东省以外其他区域的授权问题,更未对该品种的植物新品种保护问题进行相关约定,也为以后授权、维权发生纠纷埋下了隐患。一旦对外提供了亲本,直接导致品种丧失新颖性而得不到保护或者被宣告无效,也使保护后的维权变得异常艰难。

  2.2 品种应尽量单企业开发,当数个企业开发同一品种时,应严格限制销售区域,价格一致 郑单 958、浚单 20、蠡玉 37 以及中单 909 等品种,均为多企业共同开发,在市场较好时能迅速扩大面积,适合优良品种较为稀缺的时代。随着品种审定制度的改革以及玉米种业形势的变化,品种井喷、市场低迷。当一个品种授权多个企业开发时,如果其中有一个企业降价,其他企业跟随,容易形成恶性竞争,不仅不利于品种生命周期的维护,也不利于打击假冒侵权、宣传等市场维护。如“京 XXX”原本由 6 个企业共同经营,2017 年由于市场形势不好,其中 1 家率先降价,其他 5 家措手不及,造成较大损失。在这方面,外资企业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如中种国际的品种,不对外进行品种权转让,只对外许可生产销售权,且一个品种通常只授权 1 家企业经营。即便先玉 335 的被许可对象有登海和敦煌两家,并具有东北和黄淮海不同的销售区域,由于采取了严厉的违约责任约定,严格措施防止商业行为的串货,从而实现了品种权所有人和被许可者(开发商)共赢。

  2.3 分段收费或以销量收费,更有利于平衡双方利益 对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权价值进行评估,本身就是个难题。一是品种的价值很难像其他产品用成本进行核算,品种的开发成本与其可能带来的预期收益之间不对称。二是品种试验周期有限,一般区试 2 年、生产试验 1 年就可审定;另一方面,实际推广过程中,气候难以预测,品种的表现情况也存在波动。三是品种保护年限长,品种更新迭代较快,很难对多年后的品种表现情况进行预测。按照当前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作物品种的保护期是 15 年,如果接下来采用 UPOV 公约 1991 文本,保护期则可延长至 20 年。

  3 政策建议

  促进品种价值评估及授权转让科学规范是优化种业发展环境的重要一环,也是目前的薄弱环节。建议国家层面加强顶层设计,促进制度优化。

  3.1 研究出台强制性措施 落实《种子法》第十三条“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的规定。主管部门应起草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权转让的指导性文本,引导品种权科学估值,合理交易。支持全国性植物新品种权授权转让电子系统建设,培育第三方机构从事相关研究和推进工作。

  3.2 加强国家级品种权交易平台建设 为品种权转让方和需求方搭建一个国家级平台,有助于不同品种的充分展示,也有利于需求方选择最优品种。一是总结并推广中国农科院成果转化中心、杨凌品种权交易中心、龙江种业产权交易中心等现有品种权交易平台的成功经验;二是明确品种权交易平台的公益性定位,并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三是将品种权交易平台和国家种业大数据联网,品种权转让后相关信息可直接进入国家种业大数据平台。

  3.3 引导、培育专业第三方评估公司居中进行价值评估 公允的价值是交易的基础,评估机构公正客观的价值评估,有利于品种转化为生产力。目前市场品种“井喷”态势,品种质量参差不齐,已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品种价值评估更为迫切,但有资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于植物新品种权的评估不够专业,相关业务不成熟。

  3.4 加强品种试验数据库建设

  品种试验数据是品种权价值评估的基础依据。国家农作物品种的预备试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数据应逐步实现自动采集、自动上传、自动公开;绿色通道和联合体等其他审定渠道的数据也应逐步实现实时采集、自动公开。

  参考文献

  [1] 步士贤.植物品种权转让价格形成研究.农村经济与科技,2011 (2):13-14

  [2] 周衍平,陈会英,何艳琴,刘纪华.我国植物品种权交易运作方式研究.农业科技管理,2008(2):38-41

  [3] 李国芳,陈华伟.基于市场的农作物品种技术价值评估.中国种业, 2008(3):7-9

  《关于农作物品种权价值评估及授权转让的思考》来源:《中国种业》,作者:吕小明,李军民 ,张子非。

文章标题:关于农作物品种权价值评估及授权转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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