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措施

所属栏目:农业经济科学论文 发布日期:2020-08-21 09:29 热度:

   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集体财产的合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措施法权益,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体制,我国将加速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开展,这是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手段。对于新形势下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对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关键性的作用。但因为其改革工作对象覆盖面积大、程序复杂,产生的影响也是极大的,所以以湖北省鄂州市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为例,进一步浅析其产生的深远意义及重要价值。

 

  1前言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推动城乡一体化成为各级政府为构建新型城乡关系的首要工作之一。在实现现代化进程中,发动群众鼓舞群众,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进来,共同享受现代化带来的丰硕成果。其中农民问题中最关键的还是土地问题,要想解决目前的土地问题必须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厘清农民与土地的关系,赋予他们土地的财产使用权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还权赋能”。文章将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进展出发,以探究实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办法存在的问题为主要内容,以鄂州市为例研究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与实践策略,提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思考。

  2中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现状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就坚持“三农”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发表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在土地制度改革方面特别指出,要完善标准化制度,确保农村改革发展目标和2020年承诺任务的顺利实施。土地周期管理、适度发展多种经营方式和经营房地产获得资金的可能性;尊重农地集体所有制、非私有化、农用地使用和防止非农用地使用的原则;要维护农民权益,不要把退耕还林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在修改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完善扶持制度,全面加快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公共建筑市场化改革,加快建立城乡共同建设市场。改革试点,丰富试点内容,完善制度设计。全国范围内的厂房和废弃地,激活建筑用地,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回乡创业,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赋予合同所有权,这是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得以实现的根本途径:农业承包经营权即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化。根据法律规定,土地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权,所谓农民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拥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与任何其他财产权一样,这种权利不能是绝对权利,必须受到法律乃至社会习惯的限制。然而,在产权领域,限制土地所有权行使的法律很多;而土地所有权的确立是农地承包权的物权化、长期化和商业化。但目前农村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空缺和农地所有权不完整的情况,事实上,集体所有制是没有实质内容的集体“空壳”使所有人处于“虚拟”状态。同时,农民的集体活动往往随着行政村组的存在而延续变化。而变化,与产权的地位是非常不确定的。并且国家只在名义上和法律承认农地属于农民群体,但实际上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理由对其进行征收和征用。土地只能是土地的有限所有人,国家是土地的最终所有人。

  3鄂州市改革工作境况和措施

  鄂州市地处湖北省东南部、长江中游南岸,位于武汉城市圈核心圈层。近年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三城一化”(航空城、生态城、科学城和武鄂协同发展)建设,推动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在成都、重庆相继成为全国规范开展土地指标交易的试点城市之后,鄂州市作为全省先行改革试点城市敢于第一个“吃螃蟹”,争做改革先锋。而地标交易,是鄂州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举措之一。鄂州市在开展改革试点工作中具有三点优势。一是具有先行先试的经验。鄂州市凤凰街道百子畈村作为全省首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已经宣布圆满完成改革任务。二是前期已经具备“两清”工作基础。2018年6月,鄂州市委、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班子协调督办落实工作,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2019年2月,全市322个行政村(社区)、3681个村民小组完成了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清人分类工作,为深化改革奠定了良好基础。三是深入推进改革有保障。此次改革得到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宣布将此次改革纳入全市深化改革行动中来,是鄂州市统筹城乡发展,实现经济腾飞的关键一步,同时健全了市、区、乡镇(街道)农村经管机构队伍,搭建了市、区、乡镇(街道)、村四级改革推进落实体系,使改革更加全方位深入贯彻落实。鄂州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阶段。一是2019年6月开始全面清产核资工作,在全市范围内逐级对清产核资数据进行核查校验,并及时如实上报省农业农村厅。二是2019年7月开始界定成员身份工作,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代表)大会根据界定办法讨论确定集体资产股权享受人员,并编制成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相关负责机关单位。三是2019年9月开始折股量化资产工作,各级单位制定农村折股量化资产工作指导意见及办法,明确本地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方式、种类、比例和股权管理模式。四是2019年12月前开始成立合作组织,其中,实行普通股制度改革的村成立了经济合作社,未实行普通股制度改革的村成立了经济合作社。合作组织成立后,建立了经营和监督制度,建立了账户和资金转移的“双亲权”制度。

  4目前实施过程中遇到或存在的问题

  4.1确权登记及产权抵押手续办理进展缓慢

  现今仍处在改革初期,各负责部门对业务没有相应的重视,个别地方政府未能贯彻好全面改革的精神,没有掌握住行之有效的业务操作方法,无法将复杂工作和统筹规划紧密联系在一起,导致各相关手续办理烦琐、进展缓慢。

  4.2干部阶层对改革精神没有理解透彻

  目前,一些乡镇领导还存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土地是把土地分给了广大农民和农村集体,这是断了政府的财路”的落后思想,还有些领导认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不过是一场形式,渐渐对此次改革产生不耐烦情绪,导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进程不顺。

  4.3历史遗留问题成为突出矛盾

  目前鄂州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辐射面积较多,确权登记时牵涉面积归属划分问题往往各执一词,容易引起纠纷。因农村土地界限较为模糊,长时间累积下因无人关注就无法准确判定界限,各村民或农村集体的权益无法得到公平有效的保障,历史遗留问题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

  4.4改革相关法律体系尚未成熟

  在市场经济运程中,任何制度和规定的创新和实施都必须赖以健全且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才得以实现,因此在推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必须逐步落实构建相关法律体系来保证改革的法律有效性,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障。目前在我国统筹城乡发展试点城市众多,但由于相关政策的落后,使得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得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在土地流转交易中各种矛盾与潜在的交易危机在时时威胁双方,这不仅影响到了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同时也影响了国家统筹城乡发展规划的进程。

  5总结

  农村土地产权是农民核心财产性权利,农村制度改革必须是农村所有制的改革和更新。从建立承包生产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和制度改革创新,为社会安稳和经济不断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目前,合理界定和组织农地所有权,建立一系列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所有制机制,可以在国家、集体、农民的权利与新的农地权利问题之间取得平衡。同时土地不仅仅是农民的权利财产,更是他们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国家繁荣稳定的稳固保障。因此深化此次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我国飞跃发展,实现中国梦不可忽略的重要一步。湖北省试点城市鄂州市积极开展改革工作,随着综合改革的深入,制定了20多项加快改革步伐的政策,正在谋划构建农业改革的顶层体系。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让不会动的土地“活”了起来,将农民的财产保障了起来,加速了农村资产资本化进程,优化了城乡建设资源配置,为推动全国城乡统筹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措施》来源:《中国市场》,作者:许创 徐挺 王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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