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与农户存在的合同纠纷与解决途径

所属栏目:农业经济科学论文 发布日期:2017-01-16 14:58 热度:

   随着农业技术的不断发展,农业产业化发展是必然趋势,农业企业与农户之间经常会存在一些合同纠纷,这对农业整体发展来说是不利的。

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季刊)创刊于2010年7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主管,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主办。本刊办刊宗旨是:研究“三农”工作,推广科学管理,服务“三农”发展。办刊方针是:发表“三农”研究成果,交流“三农”工作经验,提供政策决策参考,探索农业干训规律,展示干部创新能力。

  在“龙头企业+农户”这种农业产业化主要发展模式下,龙头企业与农户形成的农业产业链,能显著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然而,目前仍存在一个主要问题———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合约履约率低、违约率高,农村地区法律诉讼成本很高,使得农户在龙头企业违约后选择寻求法律手段的概率非常小。因此,要降低龙头企业违约概率,还需要采取其他方式和手段。

  引言

  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的推进,“龙头企业+农户”的农业经营模式在各省市不断发展。但是,这种经营模式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违约问题,较高的违约率一直制约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进程。违约主要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龙头企业违约。当龙头企业在面对宏观经济不景气或企业自身经营管理较差时,会选择单方面更改合约,侵蚀农户利益以最大化自身利益。二是农户违约。例如,当农户面对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时,可能会选择将农产品私自出售而违约。现实中,由于龙头企业具备信息技术等优势而地位明显高于农户,因此龙头企业违约的概率也明显大于农户。以下以四川省白羽肉鸡产业化养殖中的某龙头企业为例,利用博弈论分析农业产业化中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契约关系。

  理论综述

  1.理论定义

  龙头企业是指在某个行业中,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具有很深的影响、号召力和一定的示范、引导作用,并对该地区、该行业或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这里所讲的龙头企业是指公司企业,即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形成的、符合现代大生产专业化分工,按照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建立起来的资金雄厚、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企业或者企业集团,在农业产业化生产组织形式中起着主导作用。“龙头企业+农户”又称为“公司+农户”组织模式,是指龙头企业与农户通过签订农产品远期交割合同,事先约定双方交易的数量、质量与价格问题,从而形成契约关系。在不改变现有的农户家庭经营的前提下,通过“公司+农户”模式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传统农业的分散经营方式,形成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和社会化服务,使分散的农产品生产汇聚成为规模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改善农业生产的组织管理和规模效益,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并通过这种模式进一步开展农产品的深加工和跨区域销售,节省分散农户走向市场的交易费用,实现农产品的加工增值和流通增值,促使传统农业走向产业化道路。

  2.文献综述

  农业产业化的概念最早是由哈佛大学商学院的高德伯格在1957年定义,其相关问题在国外有相当长的发展时间,研究已较为成熟。在我国被称为农业产业化的概念,与国外的“农业综合经营”基本相同。国外的学者主要是从农业产业化的纵向协调方面来分析农产品的生产与分销。迈厄尔和琼斯在1963年提出“农业纵向协调”这一概念,其后约斯考与格里格等人利用新制度经济学与交易费用原理进行研究。关于公司加农户模式中的契约问题,萨托里乌斯和科斯坦指出,这种模式的稳定发展需要较多的龙头企业,以防止企业的垄断,同时还应加强农户的合作以及成立农业合作组织以增强其话语权。国内学者对农业产业化中龙头企业与农户关系的研究内容主要有:陈灿等(2011)从供应链管理的角度研究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合作关系,实证结果发现,龙头企业对农户的关系治理包括信任、互惠、互动强度、伦理4个因素,其中前3个因素直接促进了企业合作满意度的提高。刘凤芹(2003)运用不完全契约理论进行研究,得出违约率高的主要原因是合约的不完全性,提出通过规范合约与加大违约后的处罚力度能有效降低违约率。还有些学者从如何改进“龙头企业+农户”的关系模式方面进行研究。比如,“龙头企业+政府+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创新模式。对违约的研究,更多学者偏向于农户违约的研究。比如,当市场价格高于合同约定价格时,农户选择违约。而在本研究的案例中,由于白羽肉鸡的养殖技术具有较强的资产专用性,一旦农户投入大量资本,农户选择违约的概率非常小。同时由于龙头企业占据强势地位,更为常见的是龙头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频繁更改合约,损害农户利益的行为。

  龙头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案例

  四川省某龙头企业在与农户合作过程中,该企业依靠自身的强势地位,时常隐性违约。具体来说,该企业故意拖欠农户养鸡款。调查发现,许多农户养鸡款已被该企业拖欠半年以上;同时,信息严重不对称导致该企业在决定农户养鸡利润方面拥有绝对话语权。农户在向该企业交鸡时,该企业会对农户养鸡的料肉比、鸡肉质量、药用情况等作一系列考核。但是这些考核指标农户完全不了解,每次只有被动地等待该企业的考核结果,而每次的考核结果对农户的利润影响重大,有时甚至因为考核不达标而让农户向该企业赔钱。在该企业与农户的合作关系中,由于资产、技术上的专用性问题,农户投入资本后,只能被动接受该企业的安排,几乎没有话语权。如今与该企业合作的众多农户基本都处于被其拖欠养鸡款、养鸡利润越来越少甚至亏损的状态。

  龙头企业违约的博弈分析

  假设龙头企业履约的收益为E0,违约带来的收益增加值为b。当该企业违约时农户寻求法律手段使其收益下降到E1,农户寻求法律手段的概率为p(0E0。整理此式可得:C+E0-E1>b×(1÷p-1)。公式的右边为贝克尔和斯蒂格勒(GaryBecker、G.Stigler,1974)所称的腐败诱因,它是按照一定概率计算的腐败的私人收益。在本模型中,左边可看作龙头企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成本。当龙头企业违约时的期望收益大于履约时的期望收益时,龙头企业便会选择违约。在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博弈支付矩阵中,龙头企业的策略为{违约,不违约},农户的策略为{沉默,寻求法律手段}。假设龙头企业不违约时农户的收益为E2,而当龙头企业违约时,农户利益受损为C1,农户采取法律手段的成本为C2,龙头企业违约的概率为q(00,故p为b的增函数,即当每单位龙头企业机会主义带来的收益△b的增大,农户选择法律手段的概率也会增大。其中:E0-E1为龙头企业违约后农户寻求法律手段龙头企业所受到的惩罚,当惩罚力度增大时,农户选择寻求法律手段的概率p减小。对农户而言,农户寻求法律手段的期望收益为:E法=(E2-C2+C)×q+(E2-C2)×(1-q)。农户选择沉默的期望收益为:E沉=(E2-C1)×q+E2×(1-q)。纳什均衡条件为E法=E沉,化简可得:q=C2÷(C1+C)。可见,q为C2的增函数,C1与C的减函数,即当农户寻求法律手段的成本C2越高,龙头企业违约的概率q越大;当龙头企业违约给农户带来的损失越大或者龙头企业因违约造成的其他罚款、声誉损失越大时,龙头企业违约的概率q越小。

  结论与建议

  在上述博弈中,理论上可通过加大对龙头企业违约后的惩罚力度、降低农户寻求法律手段的成本,降低龙头企业违约的概率。但根据对实际案例的调查发现,由于在农村地区法律诉讼成本很高,因此农户在龙头企业违约后选择寻求法律手段的概率非常小。因此,要降低订单农业中龙头企业违约的概率,还需要采取其他方式。

  1.推进龙头企业股份制改革

  (1)IPO注册制改革政策的落实指日可待,为推进龙头企业股份制改革增添了动力。随着该项政策的落实,我国的证券市场将吸纳不同规模的企业,以往无法依靠证券市场融资的龙头企业,在该项政策落实后,龙头企业应着手准备上市,通过上市获得融资,建立股份制企业。

  (2)要吸引当地农户入股,将龙头企业与农户结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通过农户所占公司股份向农户分享企业经营利润。龙头企业定期向农户公开财务信息,以打破目前龙头企业与农户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农户也能根据龙头企业的实际经营绩效了解企业合理的利润分配信息。

  2.完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业产业化的顺利推进,必定需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其中发挥的关键作用。(1)要加大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宣传力度,让农民认识到加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好处。(2)建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明确产权关系。产权的界定能够促进市场交易的进行,而明晰的产权关系有助于市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产权的不明晰将导致市场效率低下。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明晰产权,并不意味着要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产细分到各个农户,而规范的管理与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显得更为重要。在最为重要的利润分配问题上,要调节好各个农户的利润分配关系,做到风险共担、利润共享,以减少农户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的“搭便车”行为。通过运作完善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大幅度提高农户对龙头企业的话语权,降低龙头企业违约的概率。

  3.完善政府服务体系

  (1)政府要对农业产业化模式中龙头企业与农户加大扶持力度,在税收、信贷方面给予两者政策优惠,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也帮助农户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贷款以发展农业。

  (2)随着市场交易不断扩大,面对纷繁复杂的市场交易信息,需要政府及时建立农业信息系统,帮助企业与农户及时获取最新农业信息。

  (3)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解决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合作关系问题的关键之处在于政府完善法律法规,使龙头企业与农户违约时能受到相应的惩罚,并且能以较低的交易费用获得违约方的违约金。政府完善法律法规不仅是有完备的法律,更重要的是法律执行过程是否简便。复杂的诉讼程序导致的较高诉讼费用,也会使利益受损方选择沉默,而影响整个产业链的生产效率。

  参考文献:

  [1]徐金海.“公司加农户”的制度缺陷[J].现代商贸工业,2003(3):11-13.

  [2]陈灿,罗必良.农业龙头企业对合作农户的关系治理[J].中国农村观察,2011(6):46-57.

  [3]刘凤芹.不完全合约与履约障碍———以订单农业为例[J].经济研究,2003(4):22-30.

  [4]曾益.湖北京山县蛋鸡养殖产业链合作关系研究[D].南昌:江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5]陈灿.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与交易的治理模式———基于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间交易的实证研究[J].商业经济与管理,2013(4):43-50.

  [6]刘江涛.订单农业中的“农+企”关系博弈及政策选择[J].商场现代化,2008(19):143-144.

  [7]敖荣.龙头企业与农户合作关系分析[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3(12):162-163.

文章标题:农业企业与农户存在的合同纠纷与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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