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城镇污水处理厂BOT招标方案的设置

所属栏目:农业环境科学论文 发布日期:2011-04-17 19:04 热度:

  摘要:BOT招标已成为中小城镇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重要的筹资方式,仙居县污水处理厂BOT招标方案独具特色,模式可供同类工程参考。
  关键词:中小城镇,污水厂,BOT,招标方案
  正文:
  在规模小、建设资金短缺、经济欠发达城镇中,污水处理厂采用BOT运作,已成为各地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重要的筹资方式,合理地设置招标方案,是招标取得成功具有重要的因素之一。
  1.项目背景
  浙江省仙居县是个“八山一水一分田”山区县,建成区11.29平方公里,建城区人口约为12万人。
  为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仙居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招标方”)将仙居县污水处理厂25年期限的经营权以BOT方式向国内外投资人进行招标。
  2.项目简介
  仙居县城市污水处理工程远期规划建设规模为8万吨/日,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一期一组建设内容为2万吨/日污水处理厂一座以及配套污水管网。
  3.招标原则
  招标方在实施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经营权出让(BOT)时考虑的招标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同时实现招标的多重目标往往意味着目标之间的冲突,需要在各种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和取舍。
  经过对国内外同类项目研究后,招标方按照以下五项,由高到低的顺序来确定招标目标的优先度。
  3.1引进社会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改善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管理水平,促进市政公用行业管理机制的转换。
  3.2减轻财政支付负担,即以合理低的财政支付获得令公众满意的城市公用设施服务。
  3.3收回项目前期费用。
  3.4取得项目用地许可使用(或一定期限转让)费。
  3.5最少的政府义务,最小的政府风险。
  4.招标方案特色
  4.1财政部门参与协议签订
  由于仙居项目规模较小,且仙居县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征收额度较为单薄,这增加了招商难度。
  因此招标方采取了污水处理服务费由仙居县财政支付,财政部门作为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部门参与协议签订,这增加了投资人的投资信心,也有利于投资人进行项目融资。
  4.2土地使用权转让费
  参考同类项目,国内较通行的做法是中标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间享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是投资人不能进行项目融资,大大降低了项目的吸引力。
  因此,招标方采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中标公司出让特许期限内的项目用地使用权并一次性收取象征性的低价转让费。同时要求中标公司在约定的经营期限享有该出让土地规定用途的使用权,但不得用于除项目融资、污水处理之外的其他目的,也不享有对该等土地的处置权。
  优点:有利于投资人进行项目融资;使项目对投资人有较高的吸引力;中标公司经营成本较低,反映出较低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对于招标方而言,项目的风险仍然是在可控制的范围内。
  缺点:招标方不能实现较高的土地转让收入。
  4.3污水处理厂项目前期费用处置
  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的前期费用主要包括项目立项、论证阶段产生的费用。对于此种费用,可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由招标方给出总额,投资人一次性支付,该笔费用计入投资总额,并最终由污水处理费单价作出反映。
  根据在调研中了解到的情况并经过经济测算,得到以下结论:
  假设此等费用为100万元,由投资人计算在投资总额中,在同样的收益率情况下,污水处理单价将会升高约2分/吨,招标方每年将会多支付约14.6万元污水处理费。
  二是招标方不直接收取,而是作为项目条件提供给投资人,此种做法的优点是可以增强项目的投资吸引力。
  招标方根据既定的招标目标取向,选择了第二种方式处置。
  4.4污水处理费调价方式
  向特许经营者外购公共服务的价格调整机制主要有三种方法。
  4.4.1协商法
  这种方法中调价程序的启动条件往往难以明确,协商结果难以预判,特许经营者通常不愿接受这种调价机制。但是对于一些难以预见的重大政策变化等情形,协商法仍然是一种可行的方法。
  4.4.2听证法
  即比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中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调整程序,但该办法中听证结果容易受各种外界因素的干扰,加重了外购公共服务合同中“政府-特许经营者”之间地位的不对称性。
  4.4.3公式法
  即预先约定污水处理单价的价格决定公式,定期按照各成本要素的基准价格变动量进行调整计算,招标方承诺按公式决定的新处理单价计付污水处理费。公式法调价机制的特点是透明度高、确定性强,对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和购买方都比较公平。
  综上分析,招标方对本项目采用“公式法”调价机制处理经营成本要素的变动,采用“协商法”调价机制作为处理其他重大的规范性变化(譬如政府排放环保标准的显著提高)的方法之一。
  4.5项目融资
  首先,根据国内外基建项目商业运作的惯例,“项目融资”是投资人介入的基本条件之一。
  其次,投资人在设计、建设完成项目后就实质上拥有了该项目资产的所有权,至少是红线范围内的除土地以外的全部资产的所有权。
  最后,投资人以项目收益权作为银行融资担保。但事实上,当这种风险发生时,监管部门必定组织临时接管,保证项目持续经营,银行的质押权只意味着其对经营权再转让后所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所以,允许项目收益权质押不会增加特许权项目的经营风险。
  同时,招标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的担保便利要在以下的前提条件下进行:
  政府机构一般不应对项目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如外汇担保、贷款担保等),政府或其指定代理人不得为投资者提供无风险的投资回报保证或者担保。
  综上所述,因此在本项目招标中,招标方确定了:
  同意中标公司以项目特许经营权、收益权作为融资质押品,同意在本项目融资合同结构下安排政府的污水处理费支付到指定的专用监管帐户。同时,为本项目融资行为向中标公司的融资银行提供安慰函。

  4.6其他
   为提高项目的投资吸引力,招标方在招标有关文件中提供其它承诺:
  4.6.1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付费程序和付费期限,确保中标公司收费;
  4.6.2承诺在中标公司特许运营期内,不在项目功能服务区内新建类似竞争性污水处理项目。
  5.总结
  仙居县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招标方案,方案设置既充分反映了招标方的要求,同时尽可能兼顾了投标人在项目运作过程中的收益特点和要求,有利于平衡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事实上也证明了本次招标方案的成功,2006年1月,仙居县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招标完成,浙江省中昌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中标。2007年9月,仙居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入运行,并在次年获得浙江省减排先进单位。
  
  参考文献:
  [1]何恒.浙江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投融资现状及对策研究,中国工程咨询增刊,2008,(8)
  [2]孙潮,沈伟.BOT投资方式在我国的适用冲突及其法律分析.中国法学,1997,(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
  [4]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管理办法.2008
  [5]孙嘉,杨万东,史惠祥.用BOT方式建设我国小型污水处理厂的探讨.给水排水,2002(10)
  [6]杨淑慧,陈吕军.自贡市污水处理厂实施BOT的实践经验.中国给水排水,2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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