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中环境保护问题探析

所属栏目:农业环境科学论文 发布日期:2012-07-24 08:54 热度:

  【摘要】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保护和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力保障。本文阐述了新农村建设中主要环境问题,分析了农村环境问题的重要性和对农业的影响以及农村环境问题产生的来源和主要原因,并对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做了相应的探讨。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环境保护,问题,对策
  一、新农村建设中生态环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水污染严重。农业种植施用化肥和农药对农村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化学肥料、农药的大量施用,过量的肥料、农药渗入浅层地下水,使地下水硝酸盐含量增加,将加重水质的污染,造成水质净化难。尿素和碳氨过量施用,使水体氮含量增加,造成耕地退化。大量施用农药对植物和土壤的残留影响很大,尤其是剧毒农药和生长激素不但破坏了农产品品质,而且在大气、土壤、水体间残留短期内难以消减。
  (二)土壤污染严重。全国约25%的土壤处于警戒状态,污染比较严重的约占5%。蔬菜中农药污染问题更为严重,农产品缺乏安全保障。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安全和人体健康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农业生产、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农村生活污染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速度加快,由此带来生活垃圾量的迅猛增长,并且因城市垃圾向城郊和农村转移,对农村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日益严重。据测算,农村每年产生生活垃圾约2.8亿t,生活污水约90多亿t,人粪尿年产生量为2.6亿t,绝大多数没有处理,生活污水和垃圾随意倾倒、随地丢放、随意排放。
  二、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的主要成因剖析
  (一)农村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由于传统思想观念和增长方式的影响,加之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目前仍有部分地方的领导没有真正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指导实践,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求一时的经济增长。相当部分企业经营者科学发展观树立不牢,环保法制观念不强,受经济利益驱动,在污染防范和治理上消极对待。广大农民的环保意识虽总体上日益增强,但仍有不少人环保意识比较淡薄,生态生产、文明生活的习惯尚未养成,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与习惯对环境造成破坏。
  (二)农村经济发展方式比较粗放。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正逐步推进,但仍有不少地方、农户未能有效运用现代科技,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方式总体上仍属于依靠大量消耗资源、粗放经营为特征的传统模式,资源的有效利用率不高。滥伐、滥牧、滥垦、滥采、滥用水资源,化肥、农药、地膜的过量使用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破坏和化学污染。在一些地方,乡镇企业遍地开花,加之技术起点较低,工艺陈旧、设备简陋、能源消耗高,甚至有的乡镇企业本身属于污染较重的行业,又缺乏污染的有效防治,对环境的破坏更为严重。
  (三)农村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建设相对滞后。当前,从县级及以上各级政府来说,农村环境保护职能大都分散在环保、农业、林业、建设、卫生、畜牧等多个部门,没有形成统一协调的管理格局,以致环境保护责任主体不明确,监管网络不健全。在乡镇、村(社区)等基层,环境保护大都没有机构、没有人员,职能缺位、管理弱化的问题十分突出,加上农村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对破坏环境的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管和适当的处罚措施,基本没有形成环境监控和管理惩治体系。
  (四)农村环境保护科技支撑较为薄弱。加强农村环境保护,需大力研究、开发和推广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环保实用技术。但目前国家对农村环保适应技术研究和推广较少,在畜禽污染、生活垃圾污染、水污染等非常严峻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上尚无认定的成熟技术和治理模式。适用性和实效性技术的缺失,严重制约着农村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及其成效。
  三,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农村环保机构职能。农村环境管理涉及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各部门均掌握了部分审批和资源调配权。因此,需要科学划定各部门“三定职责”,统一“责、权、利”,建立强制性协调机制。由县市环保局重点牵头组织拟定有关农村环保规划,对其他部门涉及农村环保的审批实行环保备案制,对列入财政资金专项环保局要参与项目讨论和文件会签。
  (二)加强农村环保基层队伍建设。为加强农村环保机构建设,建议在中心乡镇设立农村环保站,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一镇一站。同时,可考虑按流域、历史区域设置分局(中心站)模式。可以借鉴交通、城管等部门聘请协管员和乡镇“以钱养事”的成熟经验,建立基层环保“以钱养事”机制。
  (三)完善农村环境执法。将农村环境执法作为县市环保局的重点工作之一,调整人力和物力配置,做好资源储备,加强执法,同时可会同具有审批权或执法权或资金调配权的其他部门开展综合执法。重点加强村镇饮用水源保护、各级自然保护区、畜禽水产养殖、农村乡镇企业等环境执法,确保农村人畜饮水安全。
  (四)加强村民自治。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管理农村环境事务中的作用。首先,有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有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权力。其次,是现实需要,政府在近期内不可能建立更多的农村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村民自治组织可以综合调动村内各种资源投入环保治理。
  (五)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环境保护是“全球性思考,草根性行动”,环境宣传是促进农村环保意识形成,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农村环境宣传一是要结合地方特点,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相关内容编成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通过举办文艺演出、“三下乡”等活动,寓教于乐,潜移默化,使其不断提高环保意识。二是对重点农户进行有组织的环境教育,引导农民掌握生态农业技术,从事绿色食品开发,自觉保护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①凌旺聪,宋盛武.小城镇建设应加强环境保护.广西城镇建设,2007年6月
  ②吴雪.我国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初控.新农村建设,2007年7月
  ③孙树祥.环境保护在生态农业发展中的作用浅析.现代化农业,2007年第7期

文章标题:新农村建设中环境保护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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