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工程师职称论文我国苗木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所属栏目:农业工程科学论文 发布日期:2014-08-11 15:13 热度:

  目前,我国种苗建设正处在由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历史性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种苗工作,尤其是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进程中。

  摘要:当前我国林业苗木发展面临一些问题,而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先从分析问题入手,并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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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前生态建设面临的问题

  1.1信息化建设缓慢

  目前,集成的苗圃管理信息系统还没有一个苗圃能实现,即便是入库和销售以及相关数据处理大部分也是用手工或半手工来处理或进行账本登记。随着苗圃生产能力的提高,种苗品种增加和交易量增大所产生的大量数据给传统处理方式提出了巨大挑战。

  1.2科技成果转化率低

  现在仍有相当数量的科技工作者脱离生产实际搞科研,使得许多科技成果仅能够停留在实验室阶段。“科技链与产业链没有很好的结合”,取得的科技成果一直以来主要是靠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推广应用,科研部门重研究轻推广,主动与生产单位结合的少。科研工作不能面向生产和市场需求,市场观念和商品意识淡薄,很难形成市场-科研-开发-市场的良性循环。

  1.3苗木生产经营秩序不规范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领证率不高,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现象较为普遍。种苗生产经营中假冒为劣、以次充好、未审先推以及虚假广告误导等坑农害农的现象时有发生。

  1.4管理跟不上发展

  种苗生产与造林计划的衔接问题仍未得到很好的解决,造林计划下达晚,给种苗的超前准备带来难度;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信息引导不够,种苗生产仍存在着盲目性,甚至出现了卖苗难的情况;国家种苗工程项目结构布局不尽合理,种苗管理体制不顺。

  1.5苗木的检疫

  由于检疫设备不健全,人员少,对林木种苗的进出检疫管理跟不上,因此很难从根本上保证引进种苗的质量。

  1.6育苗规模

  目前虽然育苗面积较大,但苗圃规模普遍较小。小规模苗圃基础设施薄弱,技术含量低、集约化生产和产业化开发受到制约,也给苗圃地的规范管理带来困难。今后林木种苗产业发展要把精力放到林木种苗质量提高上来。

  2解决对策

  2.1生产供应体系

  生产供应体系是林木种苗产业建设的主体。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以国有种苗基地为骨干,国家。集体、个人多层次、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种苗生产供应体系。

  2.1.1对国有苗圃进行产权改革和产业化重组,将其纳入市场经济轨道,主要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能按市场法则办事,彻底抛弃“等、靠、要”的思想,真正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实现经营管理机制由事业性管理转变为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运行体制,自觉适应市场竞争要求。并在市场竞争中做大做强,正发挥国有苗圃的龙头和示范带动作用。

  2.1.2建设种苗生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种苗产业化的核心,它对于促进种苗产业化经营,推进种苗商品化:专业化进程,形成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具有关键作用。

  2.2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体系

  种苗产业是技术密集型的产业,种苗科技含量的高低是林业整体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林业三大效益的发挥,因此,依靠科学技术不断提高种苗的科技含量,是林木种苗发展的重要保证。

  抓林业要抓科技,抓科技首先要抓种苗。要开展森林植物种质资源和基因收集保存和研究,建设森林植物种质保存库,扩大保存优良育种材料。针对六大工种建设特点,组织林木育种攻关,加快选择、改良和引进抗逆性良种、速生丰产林,优质经济林品种,绿化美化树种、花卉等;加强种子加工处理技术、组织培养与微体繁殖技术、容器育苗的容器,基质,长效粒肥的制造等应用性技术研究;抓紧筛选、组装、推广系列科研成果,结合六大工程建设,鼓励科技人员与企业结合进行新技术成果孵化,建立林木种苗科技示范园区,联合兴办种苗集团;建立种苗质量认证体系,加强全过程质量监督。

  2.3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检验体系

  种苗行政执法是种苗生产和经营有序进行的保障,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指健全种苗执法体系,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执法主体、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种苗案件查处等内容。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创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打击无证生产和经营,维护种苗生产者、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4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

  2.4.1转变职能,改善行政服务

  林业主管部门要理顺管理体制,转换职能,由行政管理转向全社会公共服务,由单纯的业务指导、行政型控制转变到依法行政、发挥引导、规范、监管、服务上来。主要做好宏观调控,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通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种苗产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发展。

  2.4.2加强协会建设,完善中介服务

  加强种苗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健全各级林木种苗协会或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代表等方面的职能。行业协会要以当地龙头企业为中心,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规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吸纳小型种苗基地和个体育苗户成立本地区的种苗协会或种苗合作社,收集对本组织有用的技术、市场、法规、政策信息,为组织自身及其成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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