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基桩检测静载试验中的一些问题

所属栏目:建筑设计论文 发布日期:2011-07-28 08:00 热度:


  3快速法问题
  现有规范规定,桩基检测方法可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与快速维持荷载法。为了缩短工期,提高建设效率,业主往往都要求采用快速法,即“一般每隔一小时加下一级荷载”。问题就出在“一小时一级”上,试验过程中经常遇到加载至最后一级(或二级)时,Q—S曲线出现较明显向下弯曲现象,如果只“恒载”1h,可能还够不上“破坏”标准,但只要延长“恒载”时间,就有可能出现“破坏”。由此造成如不延长时间桩可能达到验收标准,而延长时间则达不到验收标准的情况,或者恒载时间延长或不延长得到的极限承载力相差一个级别。对最后一级来说,延长时间必然会增大累计沉降量,这对以最终累计沉降量判断桩的承载力达不达到要求的标准来说,也至关重要。例如:某工程桩径为250×250,桩长为19.0m,单桩极限承载力为442KN。本试验在最后一级加载至60min时,其总沉降量为18.25mm,本级沉降量为9.5mm,是前一级本级沉降量的3倍以上,若就此判断其承载力,可判其合格。但从曲线以及最后一级的每次沉降读数分析,其沉降未呈收敛趋势,若继续恒载,很可能出现破坏,于是又继续测读,直到270min还未达稳定标准,且S—Lgt曲线已明显向下弯曲,才终止试验,总沉降量达28.36mm,故而认为该试桩在本级荷载作用下无法达到稳定标准,其极限承载力小于442KN。
  新的《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程》(DGJ08—218—2003)4.3.1第2条中规定:当采用快速维持荷载法时,对最后一级(或二级)荷载,应判据其沉降的收敛性。这在一定程度上补救了以上出现问题。故此,要求静载测试过程中必须严格认真执行这一规范规定。
  4结束语
  虽然规范规定荷载要在试验前一次性堆载,但常常因客观条件的限制难于做到,如果仅考虑规范的要求,就有可能无法完成试验工作,所以只要采取适当的措施,边堆载边试验是能够在确保试验数据质量的前提下实现试验目的的。但采用快速法进行试验时,如果在最后一级或出现沉降加速的一级适当延长恒载时间或进行判稳,作为验收性试验应该是可行的,而且可以节省大量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而锚桩法虽然往往也是设计与业主决定,但试验前编制好详细的施工方案,对锚桩抗拔力进行认真仔细的核算,当试、锚桩间距有问题时,及时与设计及业主商议,尽可能选择一个比较合适的试、锚桩,并且认真做好锚桩焊接工作,是能够减小甚至避免问题的出现的。总之,只要检测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认真对待,是可以消除和减少试验中所遇问题的,通过桩基静载试验从而合理评价桩土体系承载力与沉降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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