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工业发展过程中的法律困境

所属栏目:工业设计论文 发布日期:2016-06-01 11:33 热度:

   由于复杂的国际环境及资源相对匮乏的现实需要,我国国防工业的发展要同时满足平时和战时的需求,法律制度层面消除军民融合中的制度障碍,将国防工业与民用工业相互融合式发展,为完善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模式提供了制度保障,这对于实现工业产业能力协调具有重要意义。

国防科技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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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军民融合式国防工业的内涵及战略意义

  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坚持富国和强军相统一,加强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规划、体制机制建设、法制建设"。目前国内外对军民融合或军民一体化没有统一的定义,虽然军民结合的政策和实践由来已久,但军民融合问题在西方国家政界、军界和学术界引起普遍关注和研究,还是在20世纪90年代冷战结束后,有些人简单的认为是国防采办扩大利用民用科技和工业基础的做法,叫做军民融合,有的学者认为军用和民用科研生产工作。1994年9月美国国会技术评估局在《军民一体化的潜力评估》研究报告中,对军民融合或军民一体化做出了权威性的定义。美国国会技术评估局认为:"军民融合或军民一体化是把国防工业基础同更大的民用科技与工业基础结合起来,组成统一的国家科技和工业基础的过程。"这一定义在西方国家较大范围内得到了认可。笔者也认同这个观点,具体理解其折射出军民融合丰富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加强技术转移、实行国防部门采购商业市场上可获得的产品、技术和服务的策略、在国防采办全过程推进军民融合、在部门层次上推进军民融合、在产业链分工层次上推进军民融合、在科研生产活动的各个环节推进军民融合。

  另外,军工企业和民用企业的发展理念首先要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军民融合的战略眼光和战略意义。军民融合的国家战略将对我国实现富国与强军的统一,开创国防与军队建设新局面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于国,领悟其是统筹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实现军民良性互动的必然选择;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和经济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国防基础能力的提高;也是军民结合进入新阶段的发展要求。于民,给企业提供一个重要机会发展机遇:可以借助军民融合的平台将自己技术民用转军用,为我国国防现代化贡献力量;更是拓宽了研究开发的领域,实现企业的长久持续发展。

  二、我国国防工业在军民融合道路中面临的法律困境

  近年来,我国国防科技工业认真贯彻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方针并取得了显著成绩,民用工业的发展也朝着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同步发展的方向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国家战略层面的融合,更应该是法律层面的融合是一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受法律规范和保护的融合。但是,军民融合机制建设上还没有适应完全新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在建设军民融合的长效机制中还存在如下困境:

  (一)有些法律法规滞后,缺乏创新意识。

  法律具有滞后性,是不言自明。但是,如果法律法规与现实社会脱节差距很大则会严重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那么在日渐发达的市场经济中,由于军工企业性质存在特殊性,在军民融合中往往表现出比较传统守旧的一面,并不是说对现有制度的完善,在有些制度领域缺乏破冰意义的创新制度改革。如建立多远化的融资渠道让私有资本进入国防工业领域,在2005年,国务院发布发布"非公经济36条"框架性提出"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没有政法部门的推动引导,政策就会流于空谈。国防科技成果转化问题中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一直都是亟需立法协调。此外,"军民融合"的制度创新一直都是在政府的引导下逐步开进,也存在军工企业自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缺乏制度创新的动力问题。

  (二)政策法规不完善,存在空白点。

  现有许多法规规定的条文过于简单和笼统,使得人们对最基本的概念难以理解,再如,现行装备合同过于简单,违约责任条款几乎为空白,缺乏配套措施,纠纷解决仲裁条款几乎等于虚置并且在执行层面缺乏现实操作性。此外,在发展中会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但由于法律法规部健全,存在盲区,使得管理或缺乏依据,或存在随意性,尤其是牵涉到各方利益格局的规范与调整,那么推动起来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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