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系统规划在城市规划中的应用

所属栏目:城市规划论文 发布日期:2011-07-18 17:23 热度: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与城市建设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绿地在整个城市的作用正越来越显现和突出。本文对在城市规划中绿地系统规划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城市规划,绿地系统规划
  1两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一种是根据《城市规划法》,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个专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文本的组成部分。《城市规划法》中提到“系统”的只有交通体系、河湖系统和绿地系统。这种绿地系统规划的范围是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规划的绿地类型是依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绿地G”,包含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两个中类。这种绿地系统规划的作用是指导编制下一个层次的详细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和划定“绿线”的依据。经过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这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规划覆盖范围和绿地类型方面,还不能满足申报和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要求。
  另一种是根据建设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这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专项规划)的覆盖范围是全市域,即: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含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8个中类)。这种绿地系统规划符合申报和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要求。但是必须和城市总体规划协调,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过批准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2规划区范围
  《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一般城市总体规划中绿地系统专业规划的范围仅是“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即在城市规划期内(通常为20年)城市建设发展到的用地,也就是规划预期的建成区,连城市规划区的范围也没有达到。这个范围,对城市规划用地管理是够用了,但是远不能满足维护城市生态和市民游憩的需要。
  3绿地的定性
  绿地系统规划的基本原理,无非是把各种绿地按照系统的方法,科学地组织起来,合理地定性、定量、定位。绿地的定性指选择合适的绿地类型。把城市绿地作为城市整个用地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首先把城市用地平衡中单独占有用地的绿地,和不单独占有用地的绿地分开;其次,在单独占有用地的绿地中,按使用性质,把为居民游息服务的绿地和为了生产、防护等目的的绿地分开。城市中附属在其他用地里的各类绿地与城市用地有相对应的关系。这样,大的关系就清楚了。虽然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中已经列出了各种绿地的类型,但是每一个城市的情况不一样,不一定各种绿地类型都齐备。有的城市以风景名胜公园为主,有的道路绿地突出,有的以环城、滨水的带状公园为特色。
  
  4绿地的定量
  4.1选择什么样的指标项目才能满足规划目标的要求
  2005年最新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列出了有量化的指标项目共37项,有具体要求但是没有量化的项目近30项。其中基本的指标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绿地率、绿化覆盖率3项。
  应该指出,在“文化大革命”前绿地的规划和统计都是按实际绿化的土地面积计算,不按树木投影的覆盖面积计算。但是在“文革”中却改为按树冠投影测算的绿化覆盖率,造成了全国统计数据的大混乱。
  4.2选择合适的指标定量
  确定每项指标的量化定额,需要有科研的成果作为依据。例如过去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6㎡的定额,是引用苏联城市居民出游率测算出来的。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做了大规模的城市居民出游率调研,得出了我国自己的居民出游率数据,制定的绿地定额。具体到每一个城市的绿地系统规划,要根据现有绿地状况、用地条件、经济实力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指标定额。不能为了达标而提出不切实际的指标。还要注意城市内各区之间的平衡,各区的指标不能相差太多。凡是按人均计算的指标,人口、用地计算范围和规划绿地面积必须口径一致。绿地指标应尽可能一次按远期规划落实,加以控制。不宜近期指标低,远期再提高。因为要拆房屋建绿地难度很大,成本也增加很多。
  
  5绿地的定位
  绿地的定位指绿地的布局。布局的原则概括起来三句话: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均匀分布。因地制宜就是按照当地的自然地理情况,结合河湖水系、道路公路、高压线走廊、历史文化遗址和原有林地或树木较多的地方布置绿地。因害设防就是根据可能发生灾害的地方布置防护绿地,如主导风方向设置防风林或通风廊道,江堤、海滨的护堤防浪林,山地、坡地的水土保持林,工业用地与生活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绿带等。均匀分布就是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种绿地的综合效益,特别是供居民游憩的公园绿地,按服务半径(居住区级500m,区级1000m,市级3000m)设置,消灭服务半径覆盖的空白,能更方便地为居民游憩、防灾避难和有效地降低城市热岛效应。一个好的绿地系统布局基本上可以形成点上成园景,线上绿成网,面上高覆盖,环上宽绿带的体系;基本上构成城郊一体,人与自然和谐,可持续发展的良好人居生态。
  
  6规划性质与深度
  无论是根据《城市规划法》编制的绿地系统专业规划,还是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编制的专项规划,都是属于总体规划阶段的,它们的性质是解决全局性、战略性的问题。如规划的年限、范围、原则、目标、总绿量、人均指标、布局结构等问题,从宏观的角度全面控制城市绿地的保护和开发。然而在微观层面,总绿量和人均指标如何分配落实到每一块城市用地,使绿地规划的目标得以实现;具体到每一块绿地划定绿线,确保规划的绿地不被侵占;每种类型绿地的数量、比例、植物种类和数量、设施、园林艺术风格的指导性规划建议等方面,属于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内容和深度上还达不到这个要求。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时,绿地控制性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规可以配套使用,更有利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这种方法还在探索阶段,如果在大量应用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建立法规,将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与管理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迈出重要的一步,为城市绿地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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