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安全评价相关问题的分析

所属栏目:城市规划论文 发布日期:2016-08-05 11:51 热度:

   本文主要针对目前城镇燃气如何开展安全评价工作进行了相关分析,文中分析了安全评价的必须性和重要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监部门对目前城镇燃气安全评价工作和办理相关许可证的要求及分析,以及企业自身如何有效的进行安全评价提出我们的一些建议。

城市燃气

  《城市燃气》(月刊)创刊于1992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中国城市燃气协会主办。以提高城市燃气技术水平,推动城市燃气行业管理为宗旨。宣传党和国家发展城市燃气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交流城市燃气规划建设、输配供应、安全管理、经营服务、设备生产、企业改制的经验;探讨气源、输配、燃烧与应用新技术;普及城市燃气的基本知识;报道各地城市燃气建设和发展动态;介绍协会活动及会员单位概况;提供国外燃气发展信息,介绍国外先进技术。本刊自办发行,欢迎广大读者订阅。

  前言

  随着西气东输工程的竣工,带动了全国各地城镇燃气事业的大发展,天然气在民用、商业、工业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改进了城市的能源结构,防止了大气污染。但随着城镇燃气应用范围的增大以及长输管道、城镇管网压力级别的提高,城镇燃气的安全工作就显的尤其重要。城镇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安全评价作为预测、预防事故的重要手段,将传统安全管理方法的凭经验进行管理,转变为预先辨识系统的危险性,事先预测、预防的"事前过程"。所以安全评价是安全管理和决策科学化的基础,是依靠现代科学技术预防事故的具体体现。近几年,对城镇燃气的很多项目已要求办理安全评价和相关许可证,我们通过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实际工作中与安全评价机构和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交流,对相关政策的理解和分析如下。

  一、安全评价

  1、城镇燃气必须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

  (1)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

  根据安监管管二字[2003]155号《关于汽车用燃料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产业划分的通知》,已明确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2)高压长输管线、站场

  根据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重大危险源的划分(见附件),天然气长输管线、站场属于重大危险源。对于重大危险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要做安全评价。

  (3)储量大于10吨的燃气储罐区(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根据《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10吨以上的可燃气体储罐区属于重大危险源,要求做安全评价。

  (4)城镇燃气高压外环、公称直径≥200 mm中压管网

  根据《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公称直径≥200 mm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属于重大危险源,按规定应做安全评价。

  2、城镇燃气不需要做安全评价的项目

  (1) 庭院管网

  庭院管网不属于重大危险源,不必做安全评价。

  (2)公称直径<200 mm的中压管道

  公称直径<200 mm的中压管道不属于重大危险源,不做安全评价。

  二、相关许可证的办理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城镇燃气不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管理范围内,企业无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但对于CNG加气站(含油气合建站),已明确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其它城镇燃气设施(如液化石油气罐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做安全评价,并定期复检,但无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安全生产许可证

  (1)城镇燃气企业(无制气厂等)不是生产性企业,无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2)但河南省安监局根据安监管司办字【2004】150号《关于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要求建有长输管线(含分输站、城市门站)的城镇燃气企业,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3、分析

  建有长输管线(含分输站、城市门站)的城镇燃气企业,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长输管线一直存在于石油系统,只是近几年大规模进入城镇燃气领域,其具有是重大危险源,跨地区运行等特点。保障其安全运行的国家法规依据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而现实中安监局是执行本条例的重要政府主管部门,管道运营企业必须依靠安监局处理侵占、破坏等各种违法事件。

  三、燃气工程各阶段安全评价工作

  1、属于重大危险源的新建城镇燃气项目

  根据《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第4条中规定:"安全设施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由此在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投产三个阶段要做到"三同时",做好相关安全设施的配置及安全评估,并做好以下安全评价。

  (1)新建、扩建、改建系统以及新工艺的预先评价(安全预评价)。

  燃气行业主要针对长输管线、高压外环、站场及汽车加气站等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从设计阶段应出具安全预评价报告,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出具安全生产专篇。

  安全预评价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主要目的是在新项目建设之前,预先辨识、分析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并针对主要危险提出预防或减少危险的措施,制定改进方案,使系统危险性在项目设计阶段就得以消除或控制。

  (2)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验收安全评价

  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2、已投产运行城镇燃气项目

  主要针对已建成的储配装置、高压管道等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项目进行现状安全评价和安全评估。

  (1)现状安全评价

  根据系统运行记录和同类系统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系统管理、操作和维护状况,对照现行法规和技术标准,确定系统危险性大小,以便通过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提高系统的安全性。

  (2)企业内部进行安全评估

  根据《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4项第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因此城镇燃气企业可以培养注册安全工程师,成立自己的安全评价队伍,主持企业系统内的已运行投产项目的安全评估工作。

  四、结论

  目前城镇燃气主要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如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高压长输管线及站场、储量大于10吨的燃气储罐区、城市高压外环等。对于汽车加气站还应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于长输管线、站场首先应做安全评价报告,而后根据安监局的要求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以后新建的燃气工程项目也要符合"三同时"的要求,在建设初期及过程中杜绝各类安全隐患,避免运行后的重复性建设。

  城镇燃气安全评价工作近几年已经得到国家和燃气行业的高度重视。因此,在安全评价工作当中,我们不能以办理安全评价报告及各种许可证为目的,而应该选择具有国家级资质、对燃气工程项目、设备设施非常专业的评价机构来进行此项工作。这样的评价机构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才能有效的帮助企业排除安全隐患,对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给予指导性和建设性的意见,从根本上帮助城镇燃气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同时城镇燃气企业内部也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对于重大危险源应积极主动开展各项安全评估,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使安全评价服务于企业自身,为企业保驾护航。

  附件 重大危险源划分

  1.贮罐区(贮罐)

  贮罐区(贮罐)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贮罐区或单个贮罐。贮罐区(贮罐)临界量如下:

  可燃气体:爆炸下限<10%,临界量10吨,如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可燃气体:爆炸下限≥10%,临界量20 吨,如氨气等

  2.压力管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

  (1)长输管道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 MPa的管道;

  (2)公用管道

  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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